佛山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分局进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下简称“集体讨论”)应遵循依法审议、权责一致、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讨论实行办案部门发起制。由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根据所在单位分管执法领导意见,发起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请求。
第五条 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参加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主动回避,集体讨论未作出正式处理前,参加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市局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调查意见与案件审核意见不一致的;
(四)市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集体讨论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形式进行。
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分管领导审阅。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办案部门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发参加会议的人员,并通知其会议时间、地点。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报告等。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暂时主持工作的同志主持。会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提出处理建议;
(二)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案件处理等内容进行审议,并逐一发表意见;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或暂时主持工作的同志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并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违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六)其他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而未经市局集体讨论,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基金规划监管和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